我该怎么办?
A和同事B竞争同一个岗位,在考核前期,A炮制了一封举报信,匿名诬告B有腐败问题,严重干扰竞争上岗秩序。事情败露后,面对相关部门的调查,A追悔莫及。
执纪执法者说
实行举报制度,目的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,这种形式的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。但也发现,有的党员政治品行恶劣,出于发泄个人怨气、获得竞争优势等动机,不择手段对他人进行匿名诬告、编造丑闻、散布不实消息等。这些行为,不仅使一些清白的当事人受到伤害,也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,对政治生态造成损害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,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四十条规定,“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”。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规定,“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”,“党员、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,应该出于党性,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,不准散布小道消息,不准散发匿名信,不准诬告陷害等”。
祛邪方可扶正,激浊才能扬清。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纪律规矩意识,正确行使党员权利、公民权利,客观公正反映问题,真正对组织和同志负责,自觉做到襟怀坦白,公道正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