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风课堂第三十八课丨如此理财要不得
发布时间 :  2024- 06- 24 15: 39 来源 :  淄博市纪委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 : 

我该怎么办?

B是某街道办事处的出纳。近几年,他热衷于炒股,结果本钱亏得所剩无几,于是便对单位的公款动起了“歪心思”。面对妻子的劝说,B还有些不耐烦:“就暂时挪用一下,等赚回来了再还回去。”他这样做对吗?

执纪执法者说

B为了谋取个人经济利益,视公款为“家财”,做着“借鸡生蛋”的美梦,耍的是“小聪明”,付出的是沉重代价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是挪用公款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
本条规定了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三种行为: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。这里所说的“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”,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他人使用。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,应视为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。“进行非法活动”,是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如赌博、走私。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。这里所说的“进行营利活动”,是指进行经商办企业、投资股市、放贷等经营性活动。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。这种挪用主要指用于个人生活,如挪用公款盖私房、买车或者进行挥霍。这里所说的“未还”,是指案发前(被司法机关、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)未还。

公款姓公,一分一厘都不得挪作他用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公私关系,严守公与私之间的红线,划清廉与贪之间的界限,不该有的念想坚决不动,不该拿的财物坚决不拿,确保自己始终在正确的道路上心无负累、坦然前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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