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青县:抓实扛牢主体责任 精准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
发布时间 :  2020- 05- 20 14: 46 浏览次数 : 

“县委书记亲自约谈、批评教育,及时发现存在问题,纠正偏差,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。我真切感受到了党组织的严管厚爱,今后一定引以为戒,紧绷纪律弦,不折不扣履职尽责!”与县委书记王金栋一番谈话后,被谈话人颇为感慨。

这次谈话是高青县委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精准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的一个缩影。

原来,高青县纪委监委在调查处置一起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,其中三名涉案人员虽然存在违纪行为,但情节轻微,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调整。根据省纪委《党委(党组)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工作细则(试行)》第二章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,高青县纪委监委秉承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”的原则,建议高青县委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,由县委书记亲自对三人进行约谈,开展批评教育。

“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”离不开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的落实,更离不开党委(党组)主体责任的落实。今年以来,高青县纪委监委按照《细则》要求切实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协助党委职责,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精准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,把好监督执纪“第一道关口”,筑牢“第一道防线”,督促各级党委(党组)常态化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,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,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(党组)管党治党责任,有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。2020年1—4月,全县各级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组织处理 82人,占 61.65%,“红脸出汗、咬耳扯袖、严管厚爱”成为常态。(高青县纪委监委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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